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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心集團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一、禪心集團(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全體同仁、求職者、合作人員、顧客及受服務人員之人格尊嚴、人身安全與工作環境品質,防治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建立明確、友善、安全及保密之申訴與處理機制,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公司致力於建立尊重、平等、安全與專業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任何人不得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電子訊息、視覺展示或其他方式,對他人為不受歡迎且具性意味、性別歧視或與性、性別有關之行為,致影響他人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表現、求職機會、合作關係或接受服務之權益。

三、本規範適用對象包括本公司所屬人員、主管、員工、求職者、派遣人員、實習生、承攬或合作人員、顧客、受服務人員,以及其他因業務、活動、課程、服務或合作而與本公司有接觸之人員。

前項承攬或合作人員適用本規範,係為共同維護安全、尊重與專業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不作為認定雙方法律關係性質之依據。

四、本規範所稱性騷擾,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文字、圖像、聲音、影片、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使他人感到冒犯、恐懼、敵意、羞辱或不舒服。

(二)對他人為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跟隨、追求或其他逾越界線之行為。

(三)展示、傳送、張貼或播放具有性意味、裸露、性暗示、性別歧視或令人不適之文字、圖片、影片、聲音或其他物品。

(四)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他人接受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行,作為聘僱、求職、派案、合作、升遷、考核、獎懲、薪資、服務安排或其他權益交換條件。

(五)因他人拒絕性要求或不願接受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行,而對其為不利對待、排擠、威脅、報復或其他不當處置。

(六)其他經合理判斷足以構成性騷擾或違反尊重、平等與安全環境原則之行為。

五、本公司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補救及處理措施,並依實際需要辦理性騷擾防治宣導、教育訓練或內部提醒,使同仁及相關人員理解性騷擾防治觀念、申訴管道及處理流程。

六、本公司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2-29150678#66
申訴電子信箱:zenhsin168@gmail.com
受理單位:禪心集團性騷擾申訴處理窗口

申訴人得以言詞、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記錄方式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者,受理人員應協助作成紀錄,並確認申訴內容無誤。

七、申訴內容建議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聯絡方式、服務單位或身分。

(二)被申訴人姓名或可供辨識之資料。

(三)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經過及相關事實。

(四)可供調查之證據、紀錄、訊息、影像、證人或其他資料。

(五)申訴日期。

申訴資料如有不足,受理單位得請申訴人於合理期間內補充;但不得以資料未完備作為拒絕受理之唯一理由。

八、本公司知悉疑似性騷擾事件時,無論是否正式提出申訴,均應依實際情況採取立即、有效且適當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保護當事人之人身安全、人格尊嚴及隱私。

(二)視情況調整相關人員接觸方式、工作安排或服務動線。

(三)避免事件持續發生或擴大。

(四)提供必要之關懷、協助或轉介資源。

(五)啟動必要之調查、訪談或釐清程序。

九、本公司處理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遵守保密原則。參與處理、調查或決議之人員,對於當事人姓名、身分資料、事件內容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基於調查必要或依法令規定外,不得洩漏。

十、本公司不得因申訴人提出申訴、協助調查、作證、提供資料或拒絕性騷擾行為,而對其為解僱、調職、降薪、減少工作、取消派案、影響合作、排擠、報復或其他不利處置。

十一、本公司得視案件需要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小組或指定適當人員處理申訴案件。處理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及尊重當事人之原則進行調查與處理。

如處理人員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具有配偶、前配偶、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足認可能影響公正處理之情形者,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申請其迴避。

十二、調查程序得視案件情形進行下列事項:

(一)分別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

(二)蒐集、檢視相關文件、通訊紀錄、影像、錄音或其他資料。

(三)必要時邀請具性別平等、法律、心理、社工或相關專業之人士協助。

(四)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與說明機會。

(五)避免重複詢問或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十三、本公司處理性騷擾申訴,原則上應自接獲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處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十四、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後,應作成調查結果或處理建議,內容得包括事件概要、調查過程、事實認定、理由、處理建議及後續防治措施。本公司應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十五、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下列處理: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勸導或要求改善。

(二)要求接受性別平等或職場倫理相關教育訓練。

(三)調整工作內容、工作場所、服務安排或合作方式。

(四)依工作規則、契約、合作規範或相關法令為懲戒、終止合作、終止契約或其他適當處理。

(五)涉及刑事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法協助或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十六、如經調查確認申訴內容係惡意虛構、故意誣陷或重大不實,並足以損害他人權益者,本公司得視情節對申訴人為適當處理。但不得僅因申訴內容未能成立,即推定申訴人為惡意申訴。

十七、如被申訴人為本公司最高負責人、實際管理者或使申訴人難以期待內部公正處理之人員,申訴人除得依本公司申訴管道提出外,亦得依法向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十八、如性騷擾事件涉及不同事業單位、合作單位、外部廠商、顧客或其他第三人,本公司於知悉後,應視情況與相關單位共同協商適當之處理、保護及補救措施,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十九、本公司對於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懲戒或改善措施,應進行必要之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再次發生。

二十、本規範未盡事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二十一、本規範經本公司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禪心集團
公告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6 日